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接軌國際,促進新產品便捷通關,財政部於111年1月5日以台財關字第1111000162號令核釋,「手持列印筆(Hand-held printing pen)」係用以加熱並擠出熱熔性塑膠線材,供使用者能自由創建立體結構物件,依據海關進口稅則解釋準則一及六規定,歸列稅則號別第8477.80.00號,自即日生效。
關務署說明,以往國內外海關向認「手持列印筆」屬稅則第8516節「家用電熱器具」之貨品範疇,歸列稅則號別第8516.79.00號「其他電熱器具」(第1欄關稅稅率3.7%,輸入規定C02〔部分商品屬於公告應施進口檢驗商品〕)。惟參據世界關務組織HS委員會第63次會議分類意見彙編案例,以是類貨物並非僅供家用,尚兼具商業及教育等用途,歸屬稅則第8477節「本章未列名之橡膠或塑膠加工機或以此類原料製造產品之機械」之貨品,爰依據解釋準則一及六規定,改列稅則號別第8477.80.00號「其他第8477節所屬之機械」(第1欄關稅稅率3%,無輸入規定)。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隨著5G、電動車及元宇宙等新興領域不斷崛起,各類產品陸續推陳出新,進口人對新產品稅則號別歸屬倘有疑義,得於貨物進口前,檢具「進口貨物稅則預先審核申請書」及相關文件,向進口地海關申請稅則預審,以維護自身權益並便捷通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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