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輸出瀕臨絕種動植物,請先向貿易主管機關申請許可文件

臺北關表示,近期發現多起報運出口屬瀕臨絕種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下稱CITES)列管物種之蘭花植株,未據實申報且未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下稱貿易署)核發之CITES許可證,涉及違反貿易法相關規定。

臺北關進一步說明,出口人輸出CITES列管物種之植物,或含有該等物種之產製品,依據貿易法第13條之1與瀕臨絕種動植物及其產製品輸出入管理辦法第10條至13條規定,應先向貿易署申請CITES出口許可證或再出口許可證等其他證明書;於出口時,依同辦法第14、15條規定,除檢附輸出許可文件外,應於出口報單貨品名稱欄位逐項詳實填列學名、俗名,及貿易署核發之許可證或其他證明書證號、項次及有關內容。

臺北關強調,未依上開規定據實申報列管之植物及其產製品,或未檢附CITES輸出許可文件,除應予退關不准出口外,將依貿易法第28條規定移貿易署議處,最高可處新臺幣300萬元罰鍰。該關提醒出口人注意誠實申報,以免觸法受罰。有關CITES附表列管之物種資料,可至貿易署網站(https://www.trade.gov.tw/,路徑:首頁/貿易法規與管理/貿易管理/瀕臨絕種動植物管理規)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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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6-04-07 更新日期:2026-04-07 點閱次數: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