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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古車市場熱絡,申報進項稅額請留意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中古車商向個人購買中古汽車及機車時,須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及「營業人銷售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申報營業稅進項稅額注意事項」規定,取具及保存相關進項憑證及計算進項稅額,才能申報進項稅額扣抵銷售稅額。

該局說明,中古車商向個人、政府機關或依營業稅法第4章第2節規定計算稅額之營業人等收購中古汽(機)車時,因無法取得載有營業稅額統一發票作為進項憑證,依營業稅法第15條之1及前揭注意事項規定,得以買賣合約書、讓渡書或個人一時貿易資料申報表及其他憑證,作為進項憑證,逐輛以購入成本按營業稅法第10條規定之徵收率(現行為5%)計算進項稅額,並於申報各該輛中古汽(機)車銷售額當期,逐輛比較進項稅額及銷項稅額,取其小者作為可扣抵進項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中古車商應檢附「營業人購買舊乘人小汽車及機車進項憑證明細表」併同申報書辦理申報,至於前述相關進項憑證申報時可暫免檢附,但應依規定妥善保存,於稽徵機關要求提示時提供查核。

該局舉例說明,甲中古車商於114年1月以新臺幣(下同)315,000元向小王購入中古汽車1輛以備銷售,進項稅額經計算為15,000元〔315,000元÷(1+5%)× 5%〕,同年4月間以420,000元售出,銷項稅額為20,000元〔420,000元÷(1+5%)× 5%〕,該輛中古汽車之進項稅額未超過其銷項稅額,甲中古車商於申報該輛中古汽車銷售額當期(即114年3-4月期)營業稅時,該筆進項稅額15,000元可全數申報扣抵銷項稅額。另甲車商於113年11月以210,000元向小規模營業人丙購入供銷售中古汽車1輛,進項稅額經計算為10,000元〔210,000元÷(1+5%)× 5%〕,114年4月間以168,000元(含稅)賠售,銷項稅額為8,000元〔168,000元÷(1+5%)× 5%〕,因該輛中古汽車之進項稅額已超過其銷項稅額,超過部分不得扣抵,該輛中古汽車銷售額當期得申報扣抵之進項稅額為8,000元。

該局最後提醒,中古車商應注意前開計算及申報進項稅額規定,以維其權益,俾免因違反規定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臺南分局銷售稅一課 許課長 06-2220961分機300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5-06-18 更新日期:2025-06-18 點閱次數: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