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財政部於114年12月23日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下稱所得稅規範),個人於網路(包括但不限於社群媒體、影音平臺及線上媒體,下稱平臺)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者(下稱個人網紅),如不符合「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與「個人經常性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營業稅作業規範」等規定應辦理稅籍登記及報繳營業稅情形,應報繳個人綜合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說明,依所得稅規範規定,個人網紅將創作內容(即表演勞務)上傳平臺,授權平臺利用其上傳內容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自平臺取得分潤性質勞務報酬(包括平臺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等收入,下稱網紅收入),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2類之執行業務收入(表演人),須依「所得稅法」及「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等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及計算個人所得基本稅額,說明如下:
一、認定我國來源收入
個人網紅將表演勞務上傳平臺並傳遞予觀眾觀看始完成勞務提供,其交易流程包括網紅、平臺與觀眾三方共同參與,爰個人網紅表演勞務交易流程任一階段如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性,其自平臺取得收入即屬我國來源收入,又交易流程倘涉及跨境活動,應依所得稅規範規定比例(50%或10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供證明文件核實認定境內利潤貢獻程度,計算我國來源網紅收入(=全部網紅收入 X 境內利潤貢獻程度),全部網紅收入減除我國來源網紅收入部分,則屬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二、計算課稅所得額及完納所得稅
| 個人網紅身分 | 課稅範圍 | 所得計算 | 申報方式 |
| 居住者 | 我國來源網紅所得 | 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 (1-費用標準)或提示帳簿文據核實減除成本費用 | 每年所得稅申報期間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及繳稅 |
| 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 | 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 (1-費用標準)或提示帳簿文據核實減除成本費用 | 每年所得稅申報期間計算所得基本稅額,與綜合所得稅一併申報繳稅 | |
| 非居住者 | 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 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 平臺按20%扣繳完稅,未經扣繳者自行申報繳稅 |
該局進一步說明,境內平臺及辦理稅籍登記之境外平臺為所得稅法規定之扣繳義務人,自115年1月1日起,給付個人網紅我國來源網紅收入時,應依規定扣繳稅款並申報及填發扣(免)繳憑單。惟考量實施初期,平臺及個人網紅恐不熟悉相關規定,爰以115年6月30日以前為輔導期間,輔導期間有未依規定扣繳及完納所得稅者均免予處罰。該局籲請個人網紅及平臺主動向稽徵機關辦理申報及繳稅,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羅依萍
電話:(04)23051111轉22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