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隨著企業數位轉型及研發技術升級,營利事業為了提升自主研發能力,購置專供研究發展使用的電腦軟體、特殊資料庫或系統的費用,申請適用投資抵減應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研究發展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5條第1項第4款與第9條第1項規定,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的專業性或特殊性資料庫、軟體程式及系統的費用,須在發生當年度、首次攤折或分攤支出的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開始前3個月起至申報期間截止日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經核准後始得適用投資抵減。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採曆年制),列報研究發展支出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並選擇按15%的抵減率,抵減當年度應納營利事業所得稅額75萬元(=500萬元×15%),經查核發現,其中專為用於研究發展所購買的電腦軟體程式費用200萬元,未於前揭申請專案認定期限內(原申請期間為114年2月1日至5月31日,配合113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經公告延長,爰申請截止日亦延長至6月30日),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專案認定,不符合前揭規定,該局依法剔除研究發展支出200萬元,核定調減當年度投資抵減稅額30萬元(=200萬元×15%),並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30萬元。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在申報研究發展支出投資抵減時,如涉及需要專案認定的費用,務必在前揭規定的期限內向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以免因不符規定而影響自身的權益;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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