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兼顧國有土地經濟發展與生態保育之衡平,國產署增訂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屬環境敏感或有生態保護必要地區之國有非公用土地得供環保團體申請認養,擴大國土環境保育效益。
國產署108年1月30日訂定「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供認養促進環境保護案件處理原則」,建立海岸地區、濕地、埤塘、山區之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提環保團體認養機制,加強國有土地管理效益及促進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執行以來,已與社團法人高雄市野鳥學會、社團法人台灣黑面琵鷺保育學會及社團法人台灣石虎保育協會簽訂認養契約3案,國有土地面積達453公頃。該署並每半年主動篩選國有非公用邊際土地清冊及圖資資訊提供環保團體套疊評估運用。
國產署持續檢視實務作業,110年2月17日檢討修正前述處理原則,增列經相關主管機關認定屬環境敏感或有生態保護必要地區之國有非公用土地,環保團體可檢附認養計畫書及主管機關認定文件向國產署提出申請認養;另為因地制宜逐案檢視開發利用之必要性,倘環保團體申請認養標的涉其他處分、利用計畫者,建立得邀集學者、專家及相關主管機關共同審議機制。
國產署表示,目前刻審辦環保團體申請認養案1案,該署將持續主動篩選適宜國有土地,並歡迎各環保團體洽相關環境或生態主管機關就有環境敏感或生態保護必要之地區予以認定後向本署申請認養國有非公用土地,期望以公私協力方式,共同為環境生態保育付出心力,達成環境永續經營的願景。
照片來源:社團法人高雄市野鳥學會邱彩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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