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鼓勵企業以盈餘進行實質投資,提升生產技術、產品或勞務品質,政府提供未分配盈餘實質投資租稅優惠,符合規定者,得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的減除項目,進而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企業申請適用該項租稅優惠時,除投資項目、投資金額、完成投資期限及申報時點須符合規定外,實際付款的時間亦須在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如付款時點不符規定,該筆投資支付金額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因經營本業或附屬業務所需,於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完成投資,投資項目包括興建或購置供自行生產或營業用之建築物、軟硬體設備或技術等,且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並同時符合實際支出(已付款)及完成投資(投資日)者,未分配盈餘免加徵5%營利事業所得稅,惟購買土地及非屬資本支出之器具與設備,不屬實質投資範圍。
該局舉例,甲公司112年度未分配盈餘380萬元,投資興建太陽能系統設備總投資金額1,600萬元,於112年支付1,440萬元,113年完工時並支付餘款160萬元。因112年支付價款1,440萬元不符112年度盈餘發生年度之次年起3年內投資規定,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減除項目,僅113年度支付之價款160萬元符合適用租稅優惠規定,因此甲公司依產業創新條例第23條之3規定實質投資可列報減除金額160萬元。
該局提醒,企業規劃實質投資應留意適用要件及付款時間,以免影響適用租稅優惠的權益。如有相關法令適用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高雄國稅局官網(https://www.ntbk.gov.tw)使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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