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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利事業列報已達耐用年限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提示確實毀滅或廢棄的證明文件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營利事業列報已達耐用年限的固定資產報廢損失,應以該固定資產確實已毀滅或廢棄為前提,並應保留相關證明文件,以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如無法提示,所列報的報廢損失將不予認列。

該局進一步說明,依所得稅法第57條第1項規定,固定資產在使用期滿折舊足額後毀滅或廢棄,營利事業所收廢料售價不足預留殘價時,不足的差額得列為當年度損失;如超過預留殘價,超過部分則應列為當年度收益。因此,固定資產於耐用年限屆滿並提列足額折舊後,如因無法繼續使用而毀滅或廢棄,雖無須事前向稽徵機關報備,惟仍應保留並提示足以證明該固定資產確已毀滅或廢棄相關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列報已達耐用年限的機器設備報廢損失新臺幣(下同)106萬元。甲公司主張因廠房遭法院拍賣,受限於處理時限,委託他人清運及處理老舊機器設備,並以廢料出售所得抵充清運費用,惟無法提示委託清運或處理合約、清運及處理費用憑證、廢料變賣收入資料,及機器設備確實毀棄的照片或其他證明文件。經該局查核因無法認定該機器設備確已毀滅或廢棄,剔除甲公司所列報的其他損失106萬元,補徵稅額21.2萬元(106萬元×稅率20%)。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列報已達耐用年限並提列足額折舊的固定資產報廢損失,除應符合所得稅法相關規定外,並應保留足以證明固定資產確已毀滅或廢棄相關文件,例如毀棄前後的現場照片、清運及處理單據;如有廢料變賣或回收,並應提示回收場(業者)出具的收據、統一發票或其他相關交易憑證,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以維護自身權益。如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張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33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6-10-14 更新日期:2026-10-14 點閱次數: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