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民意信箱 English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分享到Twitter 將資訊分享到Plurk 彈窗列印設定
納稅義務人不服國稅局核定稅捐或罰鍰處分提起行政救濟之期限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國稅局核定稅捐或罰鍰處分如有不服,依序有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程序,基於「程序不合、實體不究」之行政救濟法理,未於法定期限內申請或提起者,將因程序不合遭到駁回或不予受理,請納稅義務人務必遵循各階段行政救濟之申請期限,以維自身權益。

該局進一步說明,納稅義務人對核定稅捐或罰鍰處分申請復查、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之期限如下:
一、申請復查:不服國稅局核定稅捐或罰鍰處分者,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及繳款書送達或公告後,於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無應納或應補徵稅額者,則應於核定稅額通知書送達或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向原處分國稅局申請復查。
二、提起訴願:不服國稅局復查決定者,應於復查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逕向財政部或經由原處分國稅局向財政部提起訴願。
三、提起行政訴訟:
(一)第一審:如不服財政部訴願決定者,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內,向原處分國稅局所在地之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適用通常訴訟程序者,以高等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高等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核課之稅捐或罰鍰在新臺幣(下同)150萬元以下者,以地方行政法院(指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另核課之稅捐或罰鍰於50萬元以下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以地方行政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二)上訴審:如對地方行政法院或高等行政法院之判決仍有不服,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分別向高等行政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

該局提醒,國稅局作成之核定稅捐處分與裁罰處分係屬不同的行政處分,納稅義務人如有不服,應於前揭法定期限內就各該處分各別申請復查。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鄭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62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6-09-30 更新日期:2026-09-30 點閱次數: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