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同一申報戶之納稅義務人、配偶及受扶養親屬全年的海外所得合計數達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全數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基本所得額項目包含海外所得、特定保險給付、未上市(櫃)之有價證券交易所得、非現金捐贈金額、其他經財政部公告之減免所得額或扣除額、綜合所得淨額及選擇分開計稅之股利及盈餘合計金額;又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超過免稅額(113年度基本所得免稅額為750萬元),應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及繳納所得稅。
中區國稅局舉例說明,甲君111年度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列報綜合所得淨額532萬元,惟未申報基本所得額,經該局查得甲君有源自A銀行受託信託財產專戶之海外利息所得344萬元及海外財產交易所得1,029萬元,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合計數已超過111年度基本所得免稅額670萬元,除依法補徵稅額157萬餘元外,並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5條規定處以罰鍰50萬餘元。
該局特別提醒,海外所得不屬於國稅局提供查詢所得資料範圍,民眾使用憑證下載或至國稅局臨櫃查詢的所得清單中,並不包含海外所得,若民眾透過金融機構或信託業者投資境外金融商品(例如:基金、股票、債券或結構型商品等),而取得海外所得(例如:獲配之利息、股利、出售或轉換之利得等),請依投資單位提供之各類信託海外所得明細通知單、對帳單或明細表等,主動如實申報基本所得額,以免因漏報而受罰。
民眾如有任何稅務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 法務組 謝雅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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