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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明連假4日,沒有延長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扣繳稅款繳納期限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扣繳義務人「給付」非居住者各類所得,於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時,所扣稅款繳納期間延長5日。

該局說明,國定假日為內政部所定放假之紀念日及節日,例如:元旦、農曆除夕、春節(初一至初三)、二二八和平紀念日、兒童節及清明節等,至於「周六」及「周日」為例假日非屬國定假日。故國定假日前後雖逢例假日(周六及周日)而為連續3日以上假日,倘假日期間之國定假日並未連續3日以上,仍不適用依法繳納期間可延長5日規定,請扣繳義務人特別留意。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於114年4月1日給付非居住者員工乙薪資所得並扣取稅款,代扣稅款之日起算10日內(至114年4月10日止)為所扣稅款繳納期間,適逢兒童節及清明節4日連續假期(114年4月3至6日),惟連假中僅2日為國定假日(114年4月3日及4日),故扣繳稅款繳納期間沒有延長5日,仍至114年4月10日止。

該局呼籲,請扣繳義務人留意繳納截止日,逾期繳納除僅能至代收稅款金融機構繳納外(郵局不代收),每逾3日尚應按應繳稅額加徵1%(最高加徵至10%)之滯納金,既費時又增加負擔,請扣繳義務人注意,以免影響自身權益。

(聯絡人:徵收及資訊組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212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5-03-25 更新日期:2025-03-25 點閱次數:8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