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時,其所指定受益人所領取的人壽保險金額,不計入遺產總額,係配合保險法第112條而定,故保險契約必須適用我國保險法規,並經金融保險主管機關核准者,才可不計入被繼承人遺產總額。
該局說明,我國金融保險主管機關為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我國國民投保未經金管會核准的外國保險公司人壽保險,因為不是金管會核准經營保險業者報經核准或備查的人壽保險契約,該等保險契約指定受益人領取的人壽保險金額,不適用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亦無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6條第9款不計入遺產總額規定的適用。
該局舉例,甲君於100年購買了一張在香港註冊保險公司發行的人壽保單,以自己為被保險人,並指定兒子乙為受益人,保費分10年繳清。嗣甲於114年過世,乙申領折算新臺幣約3,000萬元人壽保險理賠金,於向國稅局辦理甲君遺產稅申報時,將該筆保險給付填列為不計入遺產總額項目,經國稅局審查,認定該筆理賠金,並不適用我國保險法第112條規定,予以併入甲君遺產總額課稅。
該局提醒,民眾規劃財產傳承或購買海外人壽保險保單時,應注意該等保險公司所發行的人壽保險保單是否經我國金管會核准發行,以維護保單受益人或繼承人的權益。如尚有國外保單課稅相關問題,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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