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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代購業者應注意開立發票之規定

跨境電商與社群平台帶動海外代購熱潮,營業人經營代購業務,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交付委託人。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條第3項第3款規定,營業人以自己名義代為購買貨物交付與委託人者,視為銷售貨物,應依同法施行細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及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17條第1項規定,將代購貨物送交委託人時,除按佣金收入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貨物之實際價格開立統一發票,並註明「代購」字樣,交付委託人。

該局舉例說明,甲公司經營海外代購業務,在臉書社群專業接單代購日本藥妝,消費者委託代買保養品一組,國外實際購買價為新臺幣(下同)3,000元,另收代購佣金300元、合計收取3,300元,甲公司除按佣金收入300元開立統一發票外,應依代購保養品之實際價格3,000元開立統一發票,並於統一發票備註欄註明「代購」字樣交付消費者

該局提醒,從事代購業者可先自我檢視是否已正確開立統一發票,若有短漏報情形,只要在未經檢舉、未經調查前,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主動向所轄稽徵機關補報並補繳稅款(加計利息),即可免予處罰。如對相關規定仍有疑義,請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使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進行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銷售稅組

聯絡人:鄭股長偉志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70

撰稿人:趙美伶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82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6-03-30 更新日期:2026-03-30 點閱次數: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