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表示,我國自105年8月22日起,對自巴西、中國大陸、印度、印尼、韓國及烏克蘭產製進口碳鋼鋼板,以及對自中國大陸及韓國產製進口特定鍍鋅、鋅合金扁軋鋼品課徵反傾銷稅,二案課徵期間均將於110年8月21日屆滿5年,財政部業於本(110)年1月20日公告籲請該二案國內同類貨物產業代表,如認有繼續課徵之必要者,得於2月21日前,向該部提出繼續課徵申請。
關務署進一步說明,依平衡稅及反傾銷稅課徵實施辦法第44條第3項規定,本二案利害關係人如認有繼續課徵必要,得於公告翌日起1個月內,檢附(1)申請人具產業代表性;(2)涉案貨物傾銷情形仍然存在;(3)國內產業損害情形仍然存在,且係涉案貨物之傾銷所造成;(4)雖無傾銷致國內產業損害情事,但如停止課徵反傾銷稅,傾銷及損害將繼續或再發生等具體事證資料,向財政部提出申請。倘案須展開落日調查,財政部將另行公告並提供利害關係人表達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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