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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櫃已裝船離港 倘有卸船事由 請依規申辦特別准單 以免受罰

基隆關表示近期於稽核作業中發現部分出口貨櫃在國內港口裝船離境後因故需於國內另一港口如船舶次一停靠港辦理卸船退關。航商為圖行政作業便利未循正常退關程序辦理逕以「進口艙單」申報以進口名義將該批出口貨物卸存跨關區貨櫃集散站。此舉破壞海關監管秩序海關提醒業者切勿以身試法。

基隆關說明依據運輸工具進出口通關管理辦法第25條規定船公司向海關申報的進口貨物艙單應依據真實提單據實記載不得有詐欺、偽造或其他違法情事。出口貨物既已放行裝船其性質仍屬出口範疇倘因故需在國內他港卸船其法律性質為「出口貨物退關」卸船並非「進口行為」。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同辦法第40條規定,出口貨物如需辦理卸船,應備妥申請書並敘明正當理由,向海關申請核發「特別准單」 後,始得辦理卸貨。若業者規避此項程序,以偽造艙單方式卸船,不僅將面臨行政罰鍰,更可能因涉及偽造文書等罪嫌,被移送司法機關偵辦,不可不慎。

基隆關呼籲,國際貿易實務雖有其多變性,但行政程序合規要求不容妥協。請運輸業者及出口廠商務必依循正規管道辦理,切勿貪圖行政便利而誤觸法網。

聯絡人:倉棧組楊緒穆稽核     電話:(02)2420-2951 分機1231

出口櫃已裝船離港 倘有卸船事由 請依規申辦特別准單 以免受罰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6-01-27 更新日期:2026-01-30 點閱次數:56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