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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類型呆帳損失 應取具之證明文件也不同

營利事業營運過程中,難免會面臨債權無法收回之情形,對於實際發生之呆帳,營利事業應先瞭解債權無法收回的原因,面對不同呆帳損失發生原因,營利事業在列報時所需檢附之證明文件也不相同。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49條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4條規定,營利事業遇到下列2種情形可視為實際發生呆帳損失,該損失應先在發生年度沖抵已提列之備抵呆帳,沖抵不足部分可列報為當期損失:一、因債務人倒閉、逃匿、重整、和解或破產之宣告,或其他原因,致債權之一部或全部不能收回。二、債權有逾期兩年,經催收後,未經收取本金或利息。

該局也進一步整理,面對上述不同類型的呆帳損失,營利事業應檢附之證明文件如下(附表): 

該局特別提醒營利事業注意,呆帳催收之地址,應以債務人確實營業地址為準,如債務人已倒閉、逃匿,仍應將存證函寄送至債務人倒閉或他遷不明前的確實營業地址(可透過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查詢),且要留意呆帳發生原因並取具符合規定之相關證明文件,以避免因不符合規定而遭剔除補稅。

 

新聞稿聯絡人:營所稅組 陳審核員 06-2223111轉8058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5-11-24 更新日期:2025-11-24 點閱次數: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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