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廠商對於已稅車輛、已稅底盤或車身(以下合稱已稅車輛)改(加)裝車身或設備,因可增加車輛的使用價值,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條及第2條規定所稱「產製」,應依規定課徵貨物稅。
該局進一步表示,廠商對於已稅車輛,於新領牌照登記日(免領牌照車輛為出廠日或進口日)次日起1年內改(加)裝車身或設備,且改(加)裝設備在新臺幣(下同)1萬5千元以上者,計課貨物稅。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在114年1月3日購入小貨車,於1月5日新領牌照後,委託乙加裝設備廠改裝成露營車,於114年6月1日改裝完成,改裝設備的完稅價格為30萬元,乙加裝設備廠應於車輛出廠前,檢具設備及裝置價款之統一發票,向所轄國稅局申報繳納貨物稅4萬5千元(30萬元*稅率15%)。
該局籲請廠商請自行檢視,如發現有應補徵貨物稅情事,卻未依規定報繳者,在未經檢舉或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儘速向國稅局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即可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免予處罰。如有任何疑問,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查詢或撥打國稅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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