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對稅捐稽徵機關復查決定仍有不服時,得依法提起訴願,惟提起訴願並不當然停止原處分的執行,納稅義務人欲於訴願期間避免遭受強制執行,應依規定先行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3或提供相當擔保。
該局說明,依訴願法第93條第1項規定,稅捐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提起訴願並不影響原行政處分的執行。另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於繳納期間屆滿30日後仍未繳納者,稅捐稽徵機關將依法移送強制執行;如已依法申請復查,則可暫緩移送。惟經復查決定後,納稅義務人若仍不服並依法提起訴願,須就復查決定應納稅額先繳納1/3或提供相當擔保,始符合暫緩移送強制執行的法定要件。
該局舉例說明,A小姐因不服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復查決定,應納稅額為新臺幣240萬元,並依法提起訴願,但未依規定先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3(即80萬元),或提供相當擔保,經移送行政執行分署強制執行。A小姐的存款帳戶及車輛遭扣押及查封,A小姐為免影響個人資金運用,立即繳清全部稅款。
該局提醒,行政救濟制度旨在保障人民權益,但納稅義務人提起訴願時,仍應留意相關法定程序,務必依規定先行繳納復查決定應納稅額1/3或提供相當擔保,以免因財產遭扣押或查封而影響個人生活或企業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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