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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者「租賃」醫療輔具支出,得列報醫藥費列舉扣除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身心障礙所需的輔具支出,不限於「購買」醫療輔具,以「租賃」方式取得之支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都可就實際負擔之支出列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額。

該局說明,凡是因身心障礙而負擔具醫療性質輔具之支出,包括「身心障礙者醫療復健費用及醫療輔具補助辦法」所列的醫療輔具,以及「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所列「身體、生理與生化試驗設備及材料」、「身體、肌力及平衡訓練輔具」及「預防壓瘡輔具」等3類輔具,若已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核准者,可檢附主管機關函復之審核結果及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就超過補助部分之輔具支出列舉扣除;若未申請補助或未獲補助者,則可檢附醫師出具之診斷證明及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依實際支出列報扣除。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115年度租賃醫療性質之氧氣製造機,今年支付租金新臺幣(下同)4.5萬元,如經主管機關核准補助2.5萬元,甲君實際負擔2萬元,可就自付的2萬元列舉扣除;如甲君未申請補助或未獲補助,則可依實際支出4.5萬元列報扣除。

該局提醒,如有購買或租賃符合規定之醫療輔具,應妥善保存相關證明文件,俾利申報醫藥及生育費列舉扣除,以維護自身權益。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將有專人為您解說。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阮股長 06-2223111轉8065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6-08-18 更新日期:2026-08-18 點閱次數: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