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全球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仍然嚴峻,醫用口罩需求量大。為維護國人健康及公共衛生,進口醫用口罩自去(109)年7月迄今仍維持邊境查驗措施,請注意正確申報貨品分類號列,並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為有效追蹤貨品流向,已於去年針對「紡織材料製醫用口罩」增列專用貨品分類號列6307.90.50.31-1,並於去(109)年7月1日起生效實施;另食藥署亦自去年7月7日起,將醫用口罩納入邊境查驗。
為利加速通關時效,臺北關提醒,報運進口醫用口罩,除正確申報貨品分類號列外,亦應注意以下事項:
一、檢附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申請許可文件。
二、檢附衛生福利部核發之醫療器材許可證影本或同意文件,並申報填列醫療器材許可證號(14碼)。
三、依照「輸入藥物邊境抽查檢驗辦法」規定,向食藥署申請辦理輸入查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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