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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受款人儘速兌領國庫支票,以維護自身權益

國庫支票逾發票日期一年,國庫經辦行不得兌付,請持有國庫支票未逾發票日期一年之受款人或執票人,儘速至國庫經辦行兌領款項,別讓您的權益睡著了。

財政部國庫署說明,依國庫支票管理辦法規定,國庫支票由國庫經辦行核驗兌付,但逾發票日期一年者,不得兌付。不過受款人或執票人持有之國庫支票逾發票日期一年者,也不用擔心,只要填具「換發國庫支票申請書」,並檢附原國庫支票及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向該署申請換發後,即能向國庫經辦行兌領款項。又國庫支票逾發票日期五年未兌領者,支付款將逕行解繳國庫,繳庫後如受款人或執票人以請求權時效未消滅、中斷或依據其他法令規定請求返還時,可直接洽原支用機關辦理,該署將依原支用機關申請,辦理庫款撥付作業,受款人權益不受影響。

為避免上述補(換)發行政作業之不便,財政部國庫署再次籲請受款人或執票人儘速於一年期限內兌領國庫支票,以維護自身權益。另提醒民眾,該署不會打電話、傳簡訊給國庫支票受款人,也不會通知相關網址連結或至ATM操作轉帳,如有疑問,請立即撥打165反詐騙諮詢專線,或以電話洽詢該署。

新聞稿聯絡人:科長徐千惠
聯絡電話:(02)2395-7500分機220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庫署 發布日期:2026-04-16 更新日期:2026-04-16 點閱次數: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