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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購買或攜帶類菸品入境,將加重處罰

財政部關務署說明,依據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任何人不得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或廣告類菸品(例如電子煙)或其組合元件。其中,製造或輸入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屬於違法供應鏈源頭,行政院為提高嚇阻不法效果,已通過菸害防制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違法製造、輸入行為之處罰提升為刑事罰,相關修正草案已送立法院審議。
關務署進一步指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已遭濫用為新興毒品的吸食工具,對社會治安造成高度威脅。海關為配合行政院阻絕新興電子煙氾濫的政策目標,已預告修正「海關緝私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4條,增訂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排除適用進口貨物完稅價格(出口貨物離岸價格)未逾新臺幣5,000元免處罰鍰規定;另同時研擬於「緝私案件裁罰金額或倍數參考表」增訂涉案貨物為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之違章情形,並賦予較高之裁罰金額或倍數(將高於毒品或槍械、子彈、事業用爆炸物以外之一般管制物品),以澈底打擊是類貨物相關之私運、收買及逃避管制等不法行為。
關務署強調,海關將持續嚴格把關非法類菸品或其組合元件入境,並運用官方網站、社群媒體及入境大廳置放告示牌等方式多元宣導,提醒民眾注意。籲請民眾切勿因自用、餽贈或代購而違法購買或攜帶是類貨物入境,以免因違規遭受重罰。

新聞稿聯絡人:吳科長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945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6-09-22 更新日期:2026-09-22 點閱次數: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