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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地價稅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規定者,應在9月22日前提出申請

財政部賦稅署表示,今(112)年地價稅將於11月1日開徵,符合土地稅法第17條及第18條規定得適用特別稅率(例如:自用住宅用地、工業用地等)或符合土地稅減免規則第7條至第17條規定得申請減免者(例如:騎樓走廊用地等),土地所有權人應於地價稅開徵40日前(即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今年地價稅才能適用,逾期申請者,自明(113)年開始適用,請土地所有權人務必在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請,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網址: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09w)線上申請(免用憑證),以維護自身權益。

該署說明,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法應課徵田賦(目前停徵)者外,應課徵地價稅;納稅義務基準日為8月31日,亦即今年8月31日土地登記簿所載之所有權人或典權人負有繳納今年地價稅之義務,並以納稅義務人在各直轄市、縣(市)政府111年重新規定地價後之公告地價計算徵收,基本稅率為10‰;納稅義務人在同一直轄市、縣(市)擁有之土地地價總額超過該直轄市、縣(市)累進起點地價者,則依超過累進起點地價之倍數按累進稅率課徵。

該署進一步說明,已依規定申請並經核准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地價稅者,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未變更,免重新申請,如適用特別稅率或減免之原因或事實已消滅(例如:原自用住宅用地出租或供營業使用等),應即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申報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或恢復徵稅;未申報而有減少稅額者,除追補應納稅額外,將處短匿稅額3倍以下罰鍰。

另外針對原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2‰)課徵地價稅之土地,設籍人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出境逾2年,戶籍於109年或110年遭戶政機關依規定辦理遷出登記,導致110年、111年地價稅改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者,該署特別提醒,土地所有權人最遲須於今年9月22日前向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並檢附該戶籍遭遷出者出具其出境期間無法返國係因受疫情影響之切結書,經核准後,110年、111年始可繼續按2‰課徵,逾今年9月22日申請者,將無法適用;至112年地價稅,土地所有權人仍應於今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且經土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審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要件,始得按2‰課徵。

上述申請截止日將屆,該署籲請民眾多加留意,並多加利用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線上申請,省時又便利。

新聞稿聯絡人:曾科長雅萍
聯絡電話:02-23228145

發布單位:財政部賦稅署 發布日期:2023-09-14 更新日期:2023-09-14 點閱次數:25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