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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自112年5月11實施 籲請業者留意非以貨櫃裝運之轉運及轉口貨物相關規定

  基隆關表示,為規範轉運、轉口貨物之申報方式、通關程序、管理及其他相關事宜,財政部以本(112)年5月22日台財關字第1121011767號令,訂定施行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管理辦法(下稱本辦法),就轉運申請書類別、免申報轉運申請書之條件、指定之業者申報之申請書類別、其應負之責任義務與轉運及轉口貨物之移動安全等事項予以規範,請業者注意。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依據本辦法第11條規定,非以貨櫃裝運之轉運及轉口散裝貨物,以內陸運送方式經管制區以外地區時,應於監視下裝載保稅運貨工具或其他經海關核准之運輸工具後,運輸業者、承攬業者或指定業者始得向海關申請派員押運或核准加封電子封條載運。惟於本辦法實施前,上述貨物(常見貨物型態為船用品),常以一般的卡車裝載貨物,已與現行規定不符,提醒業者留意相關規定,以免延宕通關。

基隆關提醒,為強化貨物監控強度、提升通關效能,籲請業者務必遵循相關規定,共同營造便捷優質的通關環境,如對於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作業有相關疑問,可參閱基隆關網頁(路徑:基隆關首頁/貨物通關/貨物通關須知/轉運及轉口貨物通關作業),或洽詢該關或八里分關(電話02-8630-5427分機250)。

 

聯絡人:基隆關八里分關廖佳惠股長  電話:02-8630-5427分機250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3-06-20 更新日期:2023-06-20 點閱次數:1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