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今(25)日核釋,依長期照顧服務法(下稱長照法)第32條之1規定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下稱地方主管機關)簽訂行政契約之長照特約單位,提供同法第11條第8款規定之交通接送服務,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財政部說明,鑑於人口結構改變及高齡化社會來臨,長照服務需求日趨多元化,實務上有小客車租賃業與地方主管機關簽訂特約長照服務契約,提供長照給付對象交通接送服務;惟其是否符合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外界常有爭議。
財政部表示,經主動洽衛生福利部(下稱衛福部)意見,該部說明,為鼓勵符合長照交通資格者投入長照交通接送服務,長照法第32條之1及長期照顧特約管理辦法第2條,明定事業單位〔如小客車租賃業、計程車客運(客運服務)業等〕提供長照法第11條第8款之交通接送服務予長照給付對象(含接送長照給付對象居家至社區式服務類長照機構;或往返居家至醫療院所就醫、定期式復健、透析治療等交通接送服務),應先經地方主管機關審核同意,並簽訂行政契約為長照特約單位,始得為之。因此,長照特約單位提供之交通接送服務,認屬政府基於職能所應為並由政府直接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範疇。
財政部進一步表示,衡酌長照法第32條之1訂定理由,係為加速建置我國長照服務體系,提升長照服務輸送,爰明定地方主管機關得實施長照服務提供者特約制度,致有上開交通接送服務模式因應而生,該服務之提供既經衛福部認屬政府委託代辦之社會福利勞務,爰參酌該部意見發布解釋令,釋明該服務得依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規定免徵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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