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自114年1月1日起,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經買賣雙方合意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等情,應由賣方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電子方式開立「銷貨退回、進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下稱折讓單),並依限傳輸至財政部電子發票整合服務平台存證 。
為健全電子發票資訊完整性及考量賣方營業人已具資訊能力,為期事責一致,財政部修正「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0條之1規定,使用電子發票營業人嗣後發生銷貨退回或折讓、進貨退出或折讓等,折讓單由賣方營業人負責開立與上傳;另為考量營業人需配合修正電子發票開立系統與帳務處理期程,訂定輔導期自114年1月1日起至同年6月30日止(為期6個月),輔導期間賣方營業人未開立折讓單或未依限據實傳輸存證者,得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48條之2規定處罰。
中區國稅局提醒,輔導期限將屆,請營業人儘速完成修正相關系統與調整帳務處理流程,以免輔導期屆滿後(即自114年7月1日起)發生逾時傳輸存證而受到處罰。
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宋依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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