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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應申報個人基本所得額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交易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所發行或私募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股款繳納憑證及表明其權利之證書(下稱未上市櫃股票),其交易所得應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稅。但其發行或私募公司,屬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之國內高風險新創事業公司,且交易時該公司設立未滿5年者,交易該公司股票之所得免予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

該局說明,個人交易未上市櫃股票所得之計算,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格,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含證券交易稅及手續費)後之餘額為所得額,並應於辦理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填寫「個人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並檢附買賣契約書、證券交易稅繳款書、收付款紀錄或其他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該局舉例,甲君於113年以每股新臺幣(下同)20元出售其於108年以每股10元購買之未上市櫃A公司股票200萬股,成交總價格為4,000萬元,繳納證券交易稅12萬元,惟甲君於辦理113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未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基本所得額,經該局查得,以出售成交總價格減除甲君取得A公司股票之原始取得成本2,000萬元(200萬股×10元)及出售時繳納證券交易稅12萬元,核算甲君證券交易所得1,988萬元(4,000萬元-2,000萬元-12萬元),加計甲君當年度綜合所得淨額112萬元,核定基本稅額270萬元【〔(1,988萬元+112萬元)-免稅額度750萬〕×20%】,除補徵稅額並依規定處罰。

該局提醒,114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已於今(115)年6月1日截止,納稅義務人如發現漏未申報未上市櫃股票交易所得,請儘速向戶籍所在地稽徵機關自動補報補繳稅款,並加計利息,以免受罰。

 

新聞稿聯絡人:法務組 侯股長 06-2223111轉8128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6-07-23 更新日期:2026-07-23 點閱次數: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