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民意信箱 English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將資訊分享到Twitter 將資訊分享到Plurk 彈窗列印設定
罰鍰不得列報營利事業所得稅費用或損失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近日接獲某公司會計李小姐來電詢問,繳納之罰鍰可否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列報為公司費用?

該局說明,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及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42條之1規定各種法規所科處之罰鍰,於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不得列報為費用或損失。

該局舉例說明,最近查核某公司110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發現該公司列報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規定,而被高雄市政府衛生局處罰鍰新台幣60,000元,以及公司公務車輛發生交通違規而遭處罰鍰新台幣24,000元,均列報為公司其他費用,依規定將該2筆罰鍰合計84,000元剔除,並補稅16,800元。

該局提醒營利事業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要特別留意,除各種罰鍰不得列報為公司費用或損失外,各種稅法所規定之滯報金、怠報金、滯納金,亦不得列報。

納稅義務人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或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k.gov.tw)利用國稅智慧客服「國稅小幫手」線上查詢。


提供單位:新興稽徵所      
聯絡人:王銀墩       股長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30
撰稿人:黃淑敏                   聯絡電話:(07)2367261  分機6437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3-10-18 更新日期:2023-10-18 點閱次數:2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