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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車減徵退還貨物稅新舊規定大不同!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為鼓勵汰換老舊大型車,以改善空氣品質,總統108613日公布修正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6條文(下稱本條文),自108615日開始生效;為使民眾對本次修正條文有進一步瞭解,該局特將修法前後差異整理如「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車減徵退還貨物稅修法前後對照表」(如附表),並說明本次修正重點如下:

一、適用期間:往前追溯至106818日,並延長至1111231日。

二、適用車種:除原適用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2條及第3條所稱曳引車、大貨車及代用大客車外,更擴及大客車、大客貨兩用車及大型特種車。

三、報廢年限:由原報廢88630日以前出廠之中古大貨車,擴及報廢95930日以前出廠,或95101日至951231日出廠,且於95930日以前取得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依8871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核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老舊大型車。

四、減徵稅額:每輛減徵稅額之最高限額由新臺幣(下同)5萬元,提高為40萬元。

五、申請期限:增訂已依1061122日修正公布本條文規定核准退還新車貨物稅5萬元者,於108616日起6個月內,可再申請退還新大型車應徵稅額與5萬元之差額。

六、退稅對象:改由稽徵機關直接退還新車實際購買人。

該局提醒,新車實際購買人申辦案件進度及相關訊息,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車減徵貨物稅專區查詢,也可以撥打國稅局免付費專線電話0800-000-321,該局將竭誠為您服務。

【附表-老舊大型車報廢換購新車減徵退還貨物稅修法前後對照表】【#199





提供單位:審查三科 聯絡人:翁明興科長 聯絡電話:(07)7161047

撰稿人:梁博勛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 8617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19-07-18 更新日期:2019-07-18 點閱次數:2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