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網路社群轉傳「108年6月7日起2年內消費者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一事有誤,特予澄清(澄清稿)
有關網路社群轉傳「108年6月7日起2年內消費者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一事有誤,特予澄清,說明如下: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立法院院會5月24日三讀通過增訂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惟該條文尚未經總統公布,依同條例第37條規定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另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3條規定,法規明定自公布或發布日施行者,自公布或發布之日起算至第3日起發生效力。該法案雖經立法院院會三讀通過,惟法案生效必須經總統公布後之第3日,截至108年6月6日止,總統尚未公布,故社群媒體轉載「108年6月7日起2年內消費者購買節能電器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有誤。
該局舉例說明,如總統於108年6月19日公布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條文,則生效日為108年6月21日,而總統公布法律之日期,皆會在總統府網站上公告(網址:https://www.president.gov.tw)
該局指出,網路社群上所轉傳之海報,經查係為財政部內部為因應即將上路新措施,所擬文宣稿,並未經核定亦未對外發布,特予澄清說明。
(聯絡人:審查三科張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19-06-06
更新日期:2019-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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