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民意信箱 English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將資訊分享到Twitter 將資訊分享到Plurk 彈窗列印設定
納稅義務人列報受扶養親屬或家屬免稅額應有實際扶養事實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辦理綜合所得稅申報時,列報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應有實際扶養事實,且符合所得稅法之規定,始得列報。
該局指出,所得稅法有關個人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減免規定之目的,在以稅捐之優惠使納稅義務人對特定親屬或家屬盡其法定扶養義務,尚非僅提示扶養切結書,或支付生活費之付款證明等文件,即得列報該項免稅額。
該局特別整理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注意事項如下:
一、列報直系尊親屬之免稅額:
需年滿60歲,或無謀生能力(須檢附無謀生能力適當證明文件),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兄弟姊妹2人以上共同扶養直系尊親屬,應由兄弟姊妹間協議推定其中1人申報扶養,如未達成協議,由實際或主要扶養者申報扶養。
二、離婚夫妻申報子女之免稅額:
離婚夫妻列報扶養未滿20歲之子女,或雖已滿20歲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因無謀生能力而受扶養之子女免稅額,應協議由扶養之一方申報;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申報。經法院裁定者,以裁定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人申報;如裁定內容為夫妻雙方共同行使者,由實際或主要扶養人申報。
三、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免稅額
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其他親屬(如伯、姪、孫、甥、舅等),該親屬應合於民法第1114條第4款及第1123條第3項規定「互負扶養義務」及「同居一家」之家長家屬關係,未滿20歲,或滿20歲以上而因在校就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其優先扶養順序之親屬為無所得及無財產資力,且確係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欲列報受扶養親屬之免稅額,須注意是否符合上述實際扶養之事實要件,如列報其他親屬或家屬,還須符合民法第1123條規定,具備家長家屬關係,並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而同居一家,而非僅以是否登記同一戶籍為認定標準,民眾如有任何疑問,可就近向所在地國稅局詢問或撥打該局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聯絡人:審查二科呂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550)
發布單位: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發布日期:2019-05-21 更新日期:2019-05-21 點閱次數:18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