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為提升盡職審查執行效能,於107年11月27日公告「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下稱本辦法)」第3條第6款金融機構屬「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名單,包括勞工保險基金、舊制勞工退休基金、新制勞工退休基金及私校教職員退輔儲金,免辦理盡職審查及申報。
財政部說明,為因應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參考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布「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於106年11月16日發布本辦法,規範我國境內之金融機構依法應進行金融帳戶盡職審查及申報,並於第3條規定排除適用盡職審查及申報之金融機構,包括符合同條第1款至第5款規定及經該部公告之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之金融機構。
財政部指出,我國前為因應美國「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FATCA)」,與美國已簽署「駐美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與美國在台協會合作促進外國帳戶稅收遵從法執行協定(臺美IGA)」,並於該協定附錄2約定,將特定實體視為非申報金融機構;為資審慎周延,本公告名單經洽商相關機關,參酌前揭附錄2,依OECD CRS所定3項要件,予以檢視列入。有關CRS所定3項要件說明如下:
(一)第1項要件:與政府實體、國際組織、中央銀行、廣泛與少數參加人之退休基金、隸屬政府實體、國際組織或中央銀行之退休基金、免申報信用卡發卡機構性質類似之實體。
(二)第2項要件:通盤考量高、低風險因素,認屬規避稅負風險較低之實體。高風險因素包括不受防制洗錢或認識客戶程序規範、得發行不記名股份且未受防制洗錢金融行動工作組織(FATF)法人受益所有權透明度之有效措施規範,及易作為減稅工具;低風險因素包括受法令規範及應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資訊之金融機構。
(三)第3項要件:免除該實體盡職審查及申報義務不違反國際間稅務用途金融帳戶資訊透明要求宗旨。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經相關主管機關檢視,本次公告名單與廣泛參加人之退休基金性質類似,規避稅負風險較低,爰列為本辦法第3條第6款規定「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之金融機構,排除適用盡職審查及申報;又符合本辦法第3條第1款至第5款之公教人員保險業務、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行政院國家發展基金及中國輸出入銀行,亦免辦理盡職審查及申報。
財政部強調,我國順應國際資訊透明發展趨勢,參考國際組織發布標準,甫建立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制度,並按OECD訂定要件,徵詢相關主管機關意見公告「低風險規避稅負實體」名單,財政部將持續關注國際實施CRS情形,視需要更新名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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