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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完善稅務用途資訊交換機制

目前各國積極按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發布之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準則(CRS)執行金融帳戶資訊自動交換,依防止稅基侵蝕及利潤移轉(BEPS)行動計畫最終報告建議落實相關措施,提升資訊透明標準、維護租稅公平及確保合理稅收,國際組織亦就檢視結果發布稅務不合作名單,採取防禦性措施反制。

財政部指出,我國因應國際新資訊透明標準之要求,於106年6月14日增訂公布稅捐稽徵法第5條之1、第46條之1,嗣分別於同年11月16日及12月7日訂定發布「金融機構執行共同申報及盡職審查作業辦法(下稱CRS辦法)」及「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完備資訊交換法制架構。有關稅務用途資訊交換執行情形如下:

一、個案資訊交換(Exchange of Information on Request, EOIR)指依據租稅協定,締約一方主管機關要求締約他方主管機關協助提供特定資訊。我國實務審理個案資訊交換均秉持審慎嚴謹態度,依循OECD租稅協定範本及註釋、我國相關法規規定,逐案審查我國提出及受理締約他方請求資訊交換案件,保障納稅義務人權益。近10餘年,我國主管機關受理締約他方提出之資訊交換請求案件67件,請求國包括印尼、澳大利亞及紐西蘭等國,其中34件涉及確認關係人身分或交易事實(如佣金或利息支出)等,經審查符合規定同意協助蒐集提供,33 件請締約他方補充說明查核事由及目的,或補正資料證明締約他方已盡查核所能,以避免探索性調查。

二、自發資訊交換(Spontaneous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SEOI),指締約一方主管機關未經請求,主動提供相關資訊予締約他方主管機關。OECD BEPS行動計畫5「有效打擊有害租稅慣例」,建議自發交換稅務諮詢意見或核定資訊,並為歐盟檢視不合作租稅管轄區標準之一。我國租稅協定夥伴國如荷蘭、盧森堡、德國等8國,自發提供該國企業之關係企業為我國居住者之移轉訂價單邊預先訂價協議及個案稅務優惠核釋共105件,我國亦於107年7月自發提供荷蘭主管機關1件單邊預先訂價協議案件,以符合歐盟檢視並善盡國際義務。

三、自動資訊交換(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EOI),指締約一方(通常為所得來源國)主管機關有系統且定期提供締約他方居住者之各項所得資訊予締約他方主管機關。我國規劃自動交換之資訊包括:

(一)國別報告資訊:依據BEPS行動計畫13「移轉訂價文據及國別報告」建議導入移轉訂價三層文據架構,「國別報告(Country-by-Country Report)」相關規定適用於106年度起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案件,預計於108年6月與締約他方進行首次自動交換。

(二)金融帳戶資訊:依據CRS辦法規定,申報金融機構應於108年12月31日前完成高資產帳戶審查程序;於109年6月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預計於109年9月與締約他方進行首次自動交換。配合上述執行時程,財政部近期發布自我證明書表、問答集、違章減免處罰標準及裁罰倍數參考表,規劃相關實務作業程序及資訊系統,辦理對外宣導、講習及內部人員教育訓練等,俾協助金融機構如期申報。

財政部說明,自動資訊交換因涉及雙方政策、法律及實務規定,國際間多以簽署主管機關協定進一步規範,財政部將積極與其他國家、地區或國際組織洽簽全面性租稅協定或稅務資訊交換協定,進而洽簽主管機關協定,確實落實自動資訊交換。

財政部網站建置反避稅主題專區供民眾參考,未來將秉持審慎嚴謹態度進行稅務用途資訊交換,維護租稅公平,因應國際檢視,避免列為不合作國家,提升國際競爭力。籲請國人及企業宜關注國際反避稅趨勢下稅務資訊透明相關訊息,及早因應調整。

新聞稿聯絡人:國際財政司 鐘素華科長
聯絡電話:02-23228183

發布日期:2018-08-17 更新日期:2024-04-19 點閱次數:16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