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與捷克「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捷租稅協定)」於106年12月12日在捷克布拉格由我國駐捷克台北經濟文化代表處汪代表忠一與捷克經濟文化辦事處代表易禮哲完成簽署,雙方將於完成國內必要程序後確認實施日期。
臺捷租稅協定歷經雙方財政部、外交部及經濟部多年諮商與推動,終就協定內容達成共識。依該協定約定,由所得來源國就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包括人民及企業)取得之各類所得提供合宜減免稅措施,消除重複課稅,甚至減輕稅負,及提供爭議解決機制,主要內容如下:
適用對象 |
居住者:指符合各自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包括個人及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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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稅目 |
所得稅。 |
營業利潤 |
一方領域之企業於他方領域從事營業未構成「常設機構」者,其「營業利潤」免稅。 |
投資所得 |
一、 股利:上限稅率10%。 二、 利息:上限稅率10%;特定利息免稅。 三、 權利金: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所給付之報酬,上限稅率5%;其他情況10%。 |
財產交易所得 |
股份交易所得原則免稅。 |
相互協議 |
一方領域之居住者遇有適用本協定爭議、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爭議或其他雙重課稅問題,得於一定期間內向該一方領域之主管機關申請相互協議;得向雙方領域之主管機關申請關係企業交易雙邊預先訂價協議,減少事後查核風險及增加稅負確定性。 |
我國與捷克經貿投資關係密切,105年臺捷雙邊經貿總額約6億4千萬美元。捷克為我國投資歐盟國家第4位,投資業別包括紡織、電子零組件製造及電力設備製造等產業。臺捷租稅協定提供之減免稅優惠,有助雙方產業合作與技術交流,鼓勵研發創新,進而創造就業機會,促進雙方經濟成長,營造互惠雙贏局面。
我國目前簽署生效之全面性租稅協定32個,其中歐洲國家15個(歐盟會員國13個)。臺捷租稅協定將使我國在歐洲地區租稅協定網絡更趨完整,有助我商在歐洲地區營運布局,吸引外商以我國為亞太營運中心,對於租稅協定洽簽拓展亦具正面助益。該協定參酌國際稅約範本訂定資訊交換條文,有助推動反避稅措施及提升資訊透明度,維護我國國際形象及聲譽,保障我商於歐盟會員國之投資權益。
未來財政部將本平等互惠原則,賡續推動與經貿投資往來密切國家及有意願之新南向政策國家洽簽租稅協定,完善我國租稅協定網絡,營造有利我國成為亞太研發、營運、物流運籌中心之租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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