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說明,SEOI係依租稅協定執行,一方締約國考量其持有之稅務資訊可能與租稅協定夥伴國查核租稅案件相關,自發提供該稅務資訊(即租稅協定夥伴國未提出請求)供對方查核運用。目前我國租稅協定夥伴國包含荷蘭、盧森堡、德國等8國,自發提供我國居住者關係企業位於該國之移轉訂價單邊預先訂價協議及個案稅務優惠核釋資料共83件。
財政部指出,BEPS行動計畫5係以OECD 87年「有害租稅慣例報告」為基礎,持續透過「有害租稅慣例論壇(Forum on Harmful Tax Practices, FHTP)」執行相關工作,落實對OECD會員國及相關國家租稅優惠制度之審議,責成各國就下列6項稅務諮詢意見或核定資訊(以下統稱核釋)進行SEOI,以防止跨境交易相關之核釋不透明,造成各國間稅務處理錯配及雙重不課稅情形:
一、涉及租稅優惠制度之核釋。
二、跨境單邊預先訂價協議及其他跨境單邊稅務核釋。
三、跨境單邊向下調整應稅利潤之核釋。
四、常設機構之核釋。
五、關係企業導管公司之核釋。
六、其他經FHTP認定可能導致BEPS問題之核釋。
財政部進一步說明,國際間積極推動資訊透明,部分重要措施具備緊密關聯性,以跨境單邊預先訂價協議為例,我國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簡稱TP查準)甫參採BEPS行動計畫13「移轉訂價文據及國別報告」結論建議,修正第21條之1及第22條規定,集團主檔報告及移轉訂價報告須揭露集團跨境單邊預先訂價協議清單及概述;負有SEOI義務之跨境單邊預先訂價協議係由簽署國自發提供參與單邊預先訂價協議所涵蓋交易之全部關係企業居住地國、最終母公司居住地國及直屬母公司居住地國。上述兩者相輔相成,皆屬國際合作一環。
財政部表示,為建立制度化資訊交換作業,106年12月7日訂定發布租稅協定稅務用途資訊交換作業辦法,規範資訊蒐集、提供、使用及保密應遵循之規定,提升資訊交換效率,符合國際標準,因應國際間同儕檢視我國執行稅務資訊交換成效,避免列為非合作國家,提升國際競爭力。前揭辦法第3章規範自發提供,該部將基於互惠原則,參考國際作法,規劃自發提供他方締約國居住者關係企業位於我國相關稅務資訊,加強合作交流並善盡國際義務。
附件:我國租稅協定締約國自發性資訊交換案件統計表(PDF檔)(ODS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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