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表示,105年在相關部會共同努力下我國租稅協定屢傳捷報,生效國家數達3個(日本、加拿大、波蘭),其中臺波租稅協定於105年10月21日簽署,105年12月經波蘭國會通過、總統簽字頒布,完成相互通知,於105年12月30日生效,自106年1月1日起適用,為我國第32個生效之全面性租稅協定、我國與歐洲國家生效之第15個全面性租稅協定,有助臺波雙方經貿投資往來、產業合作及技術交流,提升我商對外競爭力及臺灣投資環境對外商吸引力,有利我商在歐洲營運布局。
臺波租稅協定共28條,主要由所得來源國(例如波蘭)就他方締約國(例如我國)居住者(含人民及企業)取得之各類所得提供合宜之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重複課稅,甚至減輕稅負,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主要內容如下:
適用對象 |
居住者:符合我國或波蘭各自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包括個人及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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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稅目 |
所得稅。 |
營業利潤 |
我國或波蘭企業於對方國家從事營業未構成「常設機構(以下簡稱PE)」,其「營業利潤」免稅。PE包括: (一) 固定PE:例如管理處、分支機構、辦事處等。 (二) 工程PE:工程存續期間超過12個月。 (三) 代理人PE:代表一國企業之人,有權代表該企業在對方國家簽訂契約,並經常行使該權力。 但在對方國家設立之固定營業場所(例如發貨倉庫)僅從事該企業貨物之儲存、展示或運送、專為該企業採購貨物、商品或蒐集資訊等具有準備或輔助性質活動者,不視為PE。 |
投資所得 |
一、 股利:上限稅率10%。 二、 利息:上限稅率10%;特定利息免稅。 三、 權利金: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所給付之報酬,上限稅率3%;其他情況10%。 |
財產交易所得 |
股份交易所得原則免稅。 |
關係企業 移轉訂價 |
一、提供相對應調整機制,解決關係企業交易重複課稅問題。 二、提供向居住地主管機關申請雙邊預先訂價協議機制,減少關係企業交易事後查核風險及增加稅負確定性。 |
相互協議 |
我國或波蘭居住者遇有: (一) 適用本協定爭議。 (二) 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爭議。 (三) 其他雙重課稅問題。 得於一定期間內向其居住地主管機關申請相互協議,解決相關問題。 |
臺波租稅協定係平等互惠適用於雙方居住者,該協定生效後,雙方人民及企業在對方國家從事經貿投資活動取得之所得可享受下表減免稅措施,有效減輕所得稅負擔,有利雙方經貿投資發展。
我國與波蘭租稅協定生效前後課稅規定比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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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定生效前 |
協定生效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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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 類別 |
我國居住者個人及企業取得波蘭來源所得 | 波蘭居住者個人及企業取得我國來源所得 | 雙方居住者企業取得對方來源所得 |
營業 |
除特定收入(例如管理服務收入)按總額扣繳20%外,其餘無論是否透過常設機構於波蘭從事營業取得之利潤,均依所得淨額課稅,稅率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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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我國境內有固定營業場所或營業代理人者,依所得淨額申報納稅,稅率17%。 2.在我國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及營業代理人者,一般按所得總額扣繳20%。 |
1.一國之企業僅就經由位於對方國家之常設機構從事營業之利潤課稅,因此,下列營業利潤免納後者所得稅: (1)在對方國家境內無固定營業場所。 (2)在對方國家境內從事建築工地、營建或安裝工程持續不超過12個月。 (3)在對方國家無人經常代理其簽訂契約者。 (4)專為儲存、展示或運送屬於該企業之貨物或商品而使用設備等,或為採購、蒐集資訊或其他準備或輔助性質活動所設置之固定營業場所。 2.非屬上述免稅範圍之營業利潤,在我國按「所得淨額」依17%稅率課徵所得稅;在波蘭按所得淨額依19%稅率課徵所得稅。 |
股利 |
扣繳完稅,稅率:19%。 |
扣繳完稅,稅率:20%。 |
上限稅率:10%。 |
利息 |
特定利息免稅,其餘利息按20%扣繳完稅。 |
特定利息免稅,其餘利息扣繳完稅,一般稅率為20%,但短期票券、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債券或附條件交易等之利息為15%。 |
1.上限稅率10%。 2.特定利息免稅。 |
權利金 |
扣繳完稅,稅率:20%。 |
1.
特定權利金免稅,其餘權利金按20%扣繳完稅。 2. 出租機器設備非屬權利金,得申請財政部核准按3%扣繳。 |
1.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所給付之報酬為上限稅率3%。 2.其他情況上限稅率10%。 |
證券交易所得 |
申報納稅,稅率:19%。 |
1. 自105年1月1日起,個人證券交易所得停徵所得稅。 2. 營利事業之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
除該股份或權益價值直接或間接來自位於對方國家不動產之比率超過50%者外,應予免稅。 |
波蘭為歐洲大陸之心臟,位於東歐及中歐交通樞紐,地理位置優越,且屬歐盟會員國之一,為我商布局歐洲市場重要據點。近期已有具相當規模之臺商赴波蘭投資設廠,以波蘭為生產基地,可享有與其他歐盟會員國間租稅(如利息、權利金及母子公司間股利免稅)及關稅(免稅)優惠。臺波租稅協定生效後,有助減輕臺商所得稅負,以臺灣母公司在波蘭投資設立子公司生產電子產品、出租工業或科學設備予子公司、提供子公司管理服務之營運模式為例,臺波租稅協定生效適用後,臺灣母公司取得波蘭子公司之股利及工業或科學設備之租金(波蘭國內法視為權利金)於波蘭稅負分別由19%及20%減輕至10%及3%,臺灣母公司未於波蘭設立固定營業場所,其提供管理服務收入於波蘭稅負由20%減輕為0。另臺波租稅協定係平等互惠適用於雙方居住者,因此波商在我國從事類似營運模式,亦可在我國享受類似減免稅利益,提升波商以我國為基地進入亞洲市場之意願,雙方深具經貿投資合作潛力。
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統計,104年波蘭為我國出口歐盟國家之第8位,105年1月至11月雙邊貿易總額約9億美元;雙邊投資部分,我國對波蘭實際投資金額約2億1千萬美元,包括銷售電子產品、組裝製造及筆記型電腦維修等產業,波蘭對我國投資金額相對較小,主要投資業別為電子零組件製造業、批發零售業及支援服務業。臺波租稅協定解決雙方人民及企業面臨重複課稅問題,進而減輕所得稅負,有助緊密雙方經貿投資關係,促進經濟成長,營造互惠雙贏局面。
我國與波蘭鄰近國家德國、奧地利、匈牙利及斯洛伐克租稅協定皆已生效,臺波租稅協定生效,我國於歐洲之租稅協定網絡更趨綿密,又兩岸租稅協議於104年8月25日簽署,倘能儘速生效,將有助我國成為連結亞洲及歐洲門戶之重要地位。我國與32個已生效協定夥伴國之貿易總額占我國全部貿易總額之40%;我國對32個協定夥伴國之投資占全部對外投資總額18%;32個協定夥伴國對我投資占全部外資總額67%,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後,上述比重將分別提升至55%、89%及69%,可進一步提升我國租稅協定網絡投資貿易覆蓋率。未來財政部將本平等互惠原則,賡續推動與經貿及投資往來密切國家與新南向政策目標國家洽簽租稅協定,提供臺商對外投資更佳之租稅權益保障,營造有利我國成為亞太研發、營運、物流運籌中心之租稅環境。
附註:1.我國與波蘭租稅協定英文約本及中譯本內容請至財政部網站(www.mof.gov.tw) >服務園地>國際財政服務資訊>租稅協定查詢
2.適用租稅協定之稽徵作業規定請參考附註1網址之「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3.各式申請書表格式請自附註1網址之適用租稅協定申請表單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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