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與波蘭「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定(以下簡稱臺波租稅協定)」於105年10月21日在臺北完成簽署,該協定將俟兩國各自完成國內法定程序並以書面相互通知後,自後通知之日生效,並自生效日次年1月1日起適用。
臺波租稅協定歷經雙方財政部、外交部及經濟部多年諮商與推動,終就協定內容達成共識,為繼加拿大後,我國第34個簽署之全面性租稅協定。該協定共28條,主要由所得來源國就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包括人民及企業)取得之各類所得提供合宜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重複課稅,甚至減輕稅負,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主要內容如下:
適用對象 |
居住者:指符合各自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包括個人及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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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稅目 |
所得稅。 |
營業利潤 |
一方領域之企業於他方領域從事營業未構成「常設機構」者,其「營業利潤」免稅。 |
投資所得 |
一、股利:上限稅率10%。 二、利息:上限稅率10%;特定利息免稅。 三、權利金:使用或有權使用工業、商業或科學設備所給付之報酬,上限稅率3%;其他情況10%。 |
財產交易所得 |
股份交易所得原則免稅。 |
關係企業 |
一、提供相對應調整機制,解決關係企業交易雙方重複課稅問題。 |
相互協議 |
一方領域之居住者遇有適用本協定爭議、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爭議或其他雙重課稅問題,得於一定期間內向該一方領域之主管機關申請相互協議,解決相關問題。 |
我國與波蘭經貿投資關係密切,104年臺波雙邊經貿總額約9億4千萬美元,波蘭為我國出口歐盟國家第8位。另目前我國對波蘭實際投資金額為2億1千萬美元,包括銷售電子產品、組裝製造及筆記型電腦維修等產業;波蘭對我國投資金額相對較小,主要投資業別為電子零組件製造業、批發零售業及支援服務業。透過臺波租稅協定對於一方人民及企業取得對方來源之股利、利息、權利金、營業利潤等所得提供之減免稅優惠,有助雙方產業合作與技術交流,鼓勵研發創新,進而創造就業機會,促進雙方經濟成長,營造互惠雙贏局面。
臺波租稅協定為我國與歐洲國家所簽署第15個全面性租稅協定,其生效適用將使我國在歐洲地區租稅協定網絡更趨完整,有助我國企業在歐洲地區營運布局,並吸引外商以我國為亞太營運中心,進行全球布局,加速重要產業在臺投資深耕,對於未來與其他國家洽簽租稅協定亦具積極正面助益。
未來財政部將本平等互惠原則,賡續推動與經貿投資往來密切國家及新南向政策國家洽簽租稅協定,營造有利我國成為亞太研發、營運、物流運籌中心之租稅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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