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與加拿大「避免所得稅雙重課稅及防杜逃稅協議(以下簡稱臺加租稅協定)」已分別於本(105)年1月13日於渥太華及1月15日於臺北完成異地簽署,該協定將在兩國各自完成國內法定程序並以書面相互通知後,自收到後通知之日之次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適用。
臺加租稅協定歷經雙方財政部及外交部多年諮商與推動,終就協定內容達成完全共識,其間財政部配合外交部及駐加拿大代表處安排,赴加國溫哥華、多倫多及蒙特婁向我旅加僑民說明該協定之內涵及效益,經由面對面溝通,使僑民瞭解本協定避免雙重課稅以促進投資及解決租稅爭議之本旨。
臺加租稅協定主要由所得來源國針對他方締約國居住者(含人民及企業)取得之各類所得提供合宜之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重複課稅,甚至減輕稅負,並提供爭議解決機制,其主要內容如下:
適用對象 |
一、居住者:指符合各自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包括個人及企業。 二、雙重居住者:同時符合雙方稅法規定之居住者(例如僑民),適用「破除僵局原則」決定適用協定之居住者身分,並僅於其居住地國就雙方來源所得課稅,於所得來源國適用本協定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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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稅目 |
所得稅。 |
營業利潤 |
一方領域之企業於他方領域從事營業未構成「常設機構」者,其「營業利潤」免稅。 |
投資所得 |
一、股利:公司直接或間接持股20%以上,上限稅率10%;其他情況上限稅率15%。 二、利息:上限稅率10%;特定利息免稅。 三、權利金:上限稅率10%。 |
財產交易所得 |
一、股份交易所得原則免稅。 二、提供離境稅特定消除重複課稅之規定 |
關係企業 |
提供相對應調整機制,解決關係企業交易雙方重複課稅問題。 |
相互協議 |
一方領域之居住者遇有適用本協定爭議、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爭議或其他雙重課稅問題,得於一定期間內向該一方領域之主管機關申請相互協議,解決相關問題,並得向雙方領域之主管機關申請關係企業交易雙邊預先訂價協議,減少事後查核風險及增加稅負確定性。 |
此外,我旅加退休僑民自我方取得之養老金所得,如我方稅法將居住者取得之退休金排除於課稅所得之外,加國應給予相同之免稅待遇。
我國與加拿大經貿投資關係密切,103年加拿大為我國第24大貿易夥伴,我國為加拿大第12大貿易夥伴,104年1月至11月雙邊經貿總額為33.9億美元;截至104年11月底,加拿大對我國投資累計數5億6千萬美元,我國對加拿大投資累計數4億美元,加國在資訊暨通訊業、能源產業、汽車製造業、電子業、生物科技產業及航太產業等居全球重要地位,而我國為全球科技產業重鎮,多項科技產品名列全球前茅,臺加租稅協定之簽署,可解決旅加僑民多年來面臨之重複課稅問題,亦有助於雙方產業技術交流與合作,鼓勵產業研發創新,增加國際競爭力,進而創造就業機會,促進雙方經濟成長,營造互惠雙贏之局面。
臺加租稅協定為我國與北美洲國家所簽署第1個全面性租稅協定,深具指標性意義與示範作用,並有助我國進一步深化臺、加雙邊實質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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