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義租稅協定歷經10年推動,經雙方完成相關程序後,於104年12月31日生效,為繼奧地利之後,我國第29個生效之全面性所得稅協定(我國與日本及加拿大分別於本年11月26日及105年1月15日簽署之租稅協定,目前尚待日方及加方完成其國內法律程序)。本協定生效,將有助於我國與義大利經貿投資往來,提升我商競爭力,並進一步深化雙方文化、藝術、科技與人員交流及學術合作。
臺義租稅協定共30條,主要由所得來源國針對各類別所得提供合宜之減免稅措施,以消除重複課稅,甚至減輕稅負;依據該協定第30條規定,其適用日期屬就源扣繳稅款(例如:股利、利息、權利金),為105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金額;屬其他所得稅款(例如:結算申報稅款),為課稅年度始於105年1月1日以後應課徵之稅額,其主要內容如下:
適用對象 |
居住者:指具有符合各自稅法規定之居住者,包括個人及企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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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用稅目 |
主要為所得稅。 |
營業利潤 |
一方領域之企業於他方領域從事營業未構成「常設機構」者,其「營業利潤」免稅。 |
投資所得 |
一、股利:上限稅率10%。 二、利息:上限稅率10%。 三、權利金:上限稅率10%。 |
財產交易所得 |
股份交易所得免稅。 |
關係企業 |
提供相對應調整機制,解決關係企業交易雙方重複課稅問題。 |
相互協議 |
一方領域之居住者遇有適用本協定爭議、移轉訂價相對應調整爭議或其他雙重課稅問題,得於一定期間內向該一方領域之主管機關申請相互協議,解決相關問題。 |
義大利在藝術、農業、工業及建築之成果舉世聞名,依據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統計,103年我國與義大利雙邊經貿總額約41億3千萬美元,為我國對歐盟國家第5大貿易夥伴。另就雙邊投資情形,目前義大利對我投資累計達9,339萬美元,主要為承包大型建築工程,投資汽車、機車零組件、化學製藥及服飾時尚產品等業;我國投資義國累計達1億93萬美元,以海、空運為主,其餘為電腦資訊產品、機車與零組件、服飾貿易等業。
財政部表示,臺義間未簽署租稅協定,無資訊交換機制,致義國自99年起將我國列入「租稅天堂黑名單」,對義商與我商交易訂定更多稅務行政要求,影響義商與我商交易意願,本協定生效後,將有助義國將我國自其黑名單中移除,有利我國對義大利之出口。另臺義租稅協定為我國與歐洲國家所簽署之第14個全面性租稅協定,不僅使我國在歐洲地區租稅協定網絡更趨完整,更有助我國企業在歐洲地區之營運布局,並吸引外資以我國為亞太營運中心,進行全球或區域投資營運布局,加速重要產業在臺投資深耕及設立營運據點,對於未來與其他國家洽簽租稅協定亦具積極正面之助益。
備註:1.我國與義大利租稅協定中文本內容請至財政部網站(www.mof.gov.tw)>服務園地>國際財政服務資訊>租稅協定查詢。
2.適用租稅協定之稽徵作業規定請參考備註1網址之「適用所得稅協定查核準則」。
3.各式申請書表格式請自備註1網址之適用租稅協定申請表單下載。
新聞稿聯絡人:鐘科長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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