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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於本(104)年12月10日在澳門簽署

        繼103年2月簽署「臺灣與澳門間航空運輸協議」後,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澳門事務處盧處長(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主任)長水與澳門政府駐臺「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梁主任潔芝於本(104)年12月10日在澳門共同簽署「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取代原於87年12月18日簽署之「臺北市航空運輸商業同業公會與澳門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互免航空公司稅捐瞭解備忘錄」。本協議適用主體與範圍與原備忘錄大致相同,規範一方航空企業居住者在另一方以航空器經營航空運輸業務取得之所得、利潤或收入,包括與以航空器經營航空運輸有附帶關係之出租航空器、航空貨櫃、相關設備及維修航空貨櫃之所得、利潤或收入,另一方應予免稅。
       依據交通部資料,目前我國長榮航空公司、復興航空公司及台灣虎航公司飛航澳門合計約每週93班澳方則有澳門航空公司飛航臺灣約每週35班,臺澳雙方航空運輸往來頻仍,本協議生效後,可提供雙方航空業者穩定經營環境,有助航空運輸發展、雙方商業活動及人民往來。
​      鑑於現行「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尚無明文規定與香港、澳門相互減免稅捐,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已研擬「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29條之1修正條文,將併同本協議送請立法院審議,作為我與香港、澳門相互減免海、空運輸稅捐之法源依據。
 

附件:臺灣與澳門避免航空企業雙重課稅協議
新聞稿聯絡人:鐘科長素華
聯絡電話:2322-8150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際財政司 發布日期:2015-12-10 更新日期:2021-11-03 點閱次數: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