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車,以活絡買氣、振興車輛相關產業及就業人口,且兼顧節能減碳,自114年9月7日起至119年12月31日,購買新小型小客車或新小型機車,同時報廢舊汽(機)車者,最高可享退還貨物稅新臺幣100,000元(汽車)或6,000元(機車)。
該局說明,購買新小型汽(機)車及汰舊換新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民眾須透過新車之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款撥付方式二選一,可由產製廠商或進口人將國稅局或海關核定之退稅款轉交新車車主;亦可經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申請將退稅款由國稅局或海關直接撥付新車車主。
該局指出,產製廠商或進口人申請退還貨物稅應檢附申請書、明細表及下列證明文件:
| 新車 |
公路監理機關加蓋戳記之汽(機)車新領牌照登記書影本 |
|
| 汽(機)車貨物稅完稅證明影本 |
||
| 舊車 |
汽(機)車行車執照影本 |
|
| 報廢 |
辦理報廢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
|
| 環境部廢機動車輛回收管制聯單或回收證明影本 |
||
| 出口 |
辦理繳銷出口的汽(機)車各項異動登記書影本 |
|
| 出口報單證明聯影本及其他證明文件 |
||
| 其他 |
汽車新舊車主非同一人: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
|
| 機車新舊車主非同一人:檢具車主非同一人聲明書 |
||
該局提醒,如有購買新汽(機)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優惠措施之相關疑問,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不要讓自己的退稅權益睡著了。
(聯絡人:銷售稅組黃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