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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繳營業人之分支機構涉營業稅法第51條之違章情事,由總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補稅裁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其分支機構如有涉及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逃漏稅之違章情事,應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機關對該總機構予以補稅裁罰。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說明,依營業稅法第35條及第38條第2項規定,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該總機構應合併總機構及所有其他固定營業場所銷售之貨物或勞務,向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繳納營業稅。依此,經財政部核准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稅額之營業人,其分支機構如有涉及營業稅法第51條逃漏稅之違章情事,應由受理總機構申報之主管稽徵機關對該總機構予以補稅裁罰。


該局進一步說明,採營業稅分繳之營業人,總機構與其分之機構如有涉及違章情事,依財政部85年8月2日台財稅地851912894號函規定,以其實際發生違章行為之總機構或分之機構為違章主體,由該各主管機關辦理。

 

 


提供單位:審查四科     聯絡人:黃翠瑩科長    聯絡電話:(07)7115104


撰稿人: 周依潔         聯絡電話:(07)7256600 分機7357

發布單位:財政部高雄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1-02-01 更新日期:2021-02-01 點閱次數:26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