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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修正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作業規定,以利營利事業及時申辦退稅事宜

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簡政便民,並配合實務執行需要,本(111)年4月22日修正發布「海關實施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核定完稅價格作業要點」(下稱作業要點),本次修正目的及重點如下:
一、營利事業得及時申請退稅,避免資金積壓:申辦一次性移轉訂價之營利事業,於貨物進口向海關申請繳納保證金先行驗放時,海關僅就進口稅部分掣發「國庫專戶存款收款書兼匯款申請書」,其餘海關代徵稅費(含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菸品健康福利捐、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等)均改為核發「海關進口貨物稅費繳納證兼匯款申請書」(下稱稅費繳納證),營利事業可及時持稅費繳納證申辦退稅,無須等到會計年度結束且海關審核完畢才能辦理,有助資金週轉。另為維護商民權益,前揭海關代徵稅費部分應核發稅費繳納證之修正規定得溯自本年1月1日起適用。
二、增加金流勾稽彈性:新增營利事業申請核定完稅價格時,應檢送「會計年度一次性移轉訂價進口報單與正式商業發票勾稽清表」,以利海關勾稽比對正式商業發票與相關進口報單,並可減少業者應備文件。
三、提升海關審核作業效率:由於預估商業發票及正式商業發票無制定格式,為利海關辨認,加速審核作業,新增營利事業在貨物進口申請一次性移轉訂價調整作業時,檢附之預估商業發票上應有「預估」或相同文意之外文字樣,及營利事業於申請核定完稅價格時,檢附之正式商業發票上應有「商業發票」或相同文意之外文字樣,必要時,海關得請營利事業提供說明,營利事業亦得主動提供補充資料以助說明。
關務署進一步表示,本次作業要點修正兼顧業者實務需求及海關審核需要,相關修正內容及理由,均得於該署官網/法令規章項下查詢及瀏覽,歡迎民眾多加利用。

新聞稿聯絡人:李科長光惠
聯絡電話:02-25505500分機2780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2-05-11 更新日期:2022-05-11 點閱次數:31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