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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霧峰光復新村房地活化情形之說明

國產署中區分署(下稱中區分署)積極規劃分批就臺中市霧峰光復新村(下稱光復新村)國有房地結合民間資源修復再利用,活化文化資產,提昇文化資產運用效能不閒置。
光復新村為前臺灣省府眷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及道路用地,經臺中市政府(下稱市府)101年9月18日公告登錄為文化景觀,地上有144棟國有房屋,中區分署102年5月17日同意與市府簽訂委託管理契約,委託管理標的為臺中市霧峰區新生段282地號等260筆國有土地及223建號等125棟國有房屋,契約於今(112)年5月14日屆滿(現為120棟建物,契約2年一期)。依委託管理契約約定,市府僅得使用前述國有房地整理維護環境或施作綠美化,不得提供第三人使用。另光復新村範圍內尚有13棟國有房地與市府簽訂委託改良利用契約,目前分別為市府勞工局「摘星計畫」(改良利用契約期間至124年10月1日)與市府原民會「原流新創聚落」(改良利用契約期間至130年12月31日),非上述委託管理標的,依改良利用契約提供使用。
國產署表示,財政部110年7月19日令訂定發布「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標租要點」,考量標租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可透由專家、學者等共同評選機制評選得標人,藉由引進民間資源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修復再利用,長遠而言能讓文化資產活化再生,亦可減輕國家管理負擔,達到多贏。爰中區分署規劃陸續收回本案委託管理標的,於111年11月1日通知市府將於今年5月14日委託管理契約期滿後收回管理,並就其中5棟房地提前終止契約收回,111年11月辦理國有非公用文化資產標租公告,經開標及評選結果由優勝廠商得標,於今年2月24日簽訂契約,承租人預定今年3月21日辦理開工,後續應由承租人依臺中市政府訂定之文化景觀保存維護計畫辦理修復再利用等事宜。中區分署將於今年度篩選本案尚無預定用途或使用計畫之國有房地,分批辦理標租文化資產作業。
國產署進一步表示,已協助目前使用中之INGO民間單位,並於今年3月7日向該等團體說明並取得共識,由該等民間公益團體依國有財產法第52條之1第1項第6款、同法施行細則第55條之1第1項第6款及第3項第4款規定,取具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有提供使用必要之文件申請出租,該分署將繼續協助該等團體取得合法使用權。

新聞稿聯絡人:楊科長立聲
聯絡電話:02-2771-8121分機1241

發布單位: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發布日期:2023-03-13 更新日期:2023-03-14 點閱次數:16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