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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機車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應留意相關規定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為鼓勵報廢或出口中古汽、機車並換購新汽、機車(下稱新車),以促進相關產業發展及節能減碳政策,依貨物稅條例第12條之5規定,自110年1月8日起至115年1月7日止,報廢或出口符合規定之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於規定期限內購買新車並完成新領牌照登記者,每輛新車最高可減徵貨物稅汽車新臺幣(下同)5萬元或機車4千元。

該局說明,依「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辦法」規定,民眾於完成報廢車輛及購買新車且完成領牌登記後,由新車產製廠商或進口人於6個月內,向產製廠商所在地國稅局或原進口地海關申請退稅。

該局彙整汽機車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相關規定(如附表),提醒民眾注意,以保障退稅權益。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有1輛出廠已滿8年,排氣量125CC的舊機車欲報廢,適逢朋友乙君於114年5月購買1輛158CC國產機車,並於114年5月6日辦理新領牌照登記。因新舊車主非同一人,經新舊車主二人以書面同意由乙君領取退稅款,故甲君只要在114年11月6日前將舊機車的車體及車籍完成報廢,再由新機車產製廠商於甲君完成報廢之次日起6個月內向其所在地國稅局申請退稅,即可退還新機車貨物稅予乙君。

該局提醒,民眾如欲瞭解是否符合車輛汰舊換新退還減徵貨物稅申請資格,可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稅務資訊/汰換舊車購買新車減徵貨物稅/中古汽、機車報廢或出口換購新車減徵退還新車貨物稅作業專區(小客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或機車)/消費者自行檢核申請資格查詢。若仍有相關問題,可撥打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該局將竭誠提供諮詢服務。

新聞稿聯絡人:銷售稅組  李股長
聯絡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290

發布單位: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5-06-17 更新日期:2025-06-17 點閱次數: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