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個人自110年7月1日起出售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不含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同時符合下列2要件,不論交易部分或全部持股,均屬個人房地合一所得稅的課稅範圍。
(一)交易日起算前一年內任一日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其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的50%。
(二)交易股份或出資額時,該被投資國內外營利事業的股權或出資額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房屋使用權、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的價值所構成。
該局進一步說明,前揭個人直接或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的認定,以下列各款計算的股份或出資額比率合計數計算:
(一)「直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者:依持有比率合併計算。
(二)「透過其關係企業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者:
1.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超過 50%」或對關係企業的「人事、財務或營運政策具有直接控制或主導能力」:以該關係企業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之比率合併計算。
2.持有關係企業股份或出資額「未超過 50%」:按關係企業各層持有股份或出資額比率相乘積合併計算。
(三)「透過符合規定之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而間接持有」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比照前述(一)、(二)計算方式,將該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之人直接及間接持有該國內外營利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的比率合併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A公司非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股票,股東甲君、乙君(甲君配偶)、丙君(甲君女兒)3人持股比例分別為25%、20%、10%,甲君3人於113年6月30日出售103年6月30日取得的A公司全部股份,於計算甲君持股比率時,因乙君及丙君分別為甲君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即為甲君關係人,故甲君直接或間接持有A公司股份為55%(直接持股25%+透過配偶及女兒間接持股30%)。同理,乙君及丙君直接或間接持有A公司股份亦為55%。甲君等3人交易A公司股份的比率均已超過A公司股份總數半數,符合第1個規定要件(交易持有被投資事業股份或出資額的比率)。
再查A公司113年6月30日的資產負債表,該中華民國境內房地的價值占A公司全部股權價值已大於50%,符合第2個規定要件(被投資事業股權或出資額的房地價值比率)。
甲君雖在103年6月30日取得A公司股份,但交易日(113年6月30日)在110年7月1日以後,依上開規定,甲君須於交易日的次日起算30日內即113年7月30日前申報房地合一稅。
該局提醒,個人交易符合特定條件之股權,其持股比例之計算,除本人直接持股外,尚須將透過關係企業、關係人及被利用名義人間接持股合併計算;如配偶及二親等以內親屬之持股,以及個人、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擔任營利事業董事長、總經理或與其相當或更高層級職位之該營利事業的持股,均需一併考量。特定股權交易應申報房地合一稅,不適用證券交易所得停止課徵所得稅或財產交易所得課徵所得稅之規定,並免計入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請留意申報適用的法規,依法辦理申報納稅。如仍有不明瞭之處,歡迎至該局網站(https://www.ntbna.gov.tw)查詢相關法令或利用免費服務電話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鍾股長
聯絡電話:(03)3396789轉14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