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民意信箱 English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將資訊分享到Twitter 將資訊分享到Plurk 彈窗列印設定
被繼承人死亡前已除權(息)但尚未獲配之股利 應併計遺產申報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被繼承人生前買賣股票,如所投資之公司公告除權(息)交易日在死亡日前,縱使死亡日後才配發股利,仍屬死亡時所遺財產,應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說明,遺產稅係對被繼承人所遺留之財產課稅,凡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財產,都應併入遺產申報。如被繼承人所投資之公司已公告之除權或除息交易日在死亡日之前,代表被繼承人死亡前已取得配發股利之權利,該股利即為死亡時所遺之財產,應併入遺產申報。

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甲君於114年8月20日死亡,甲君遺有A上市公司股票,而A公司公告的除息交易日為114年7月16日,雖股利於甲君死亡日後才發放,但該股利仍屬被繼承人甲君之遺產。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辦理遺產稅申報時,應留意將被繼承人生前之應收股利併入遺產申報,以免因漏報遭到處罰。若有相關疑義,可撥打免費服務專線0800-000321洽詢。

 

新聞稿聯絡人:綜所遺贈稅組 黃股長 06-2223111轉8066

發布單位:財政部南區國稅局 發布日期:2025-12-17 更新日期:2025-12-17 點閱次數: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