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關務署表示,為保障我國業者權益,財政部業於今日(21日)核定進口合於中華民國(臺灣)與尼加拉瓜共和國自由貿易協定(下稱臺尼FTA)第4章規定之原產貨品,進口日期自110年12月21日起,至該協定停止施行前,申請適用優惠關稅者,得以尼加拉瓜共和國(下稱尼國)工商部出口貿易中心(CETREX)核發之原產地證明書併附進口商自行具結原產地聲明書(如附件)2項文件,替代該協定優惠性原產地證明書(下稱優惠性產證)辦理通關。
財政部關務署說明,尼國於去(110)年宣布與我國終止外交關係並廢止臺尼FTA,同年12月21日起停止核發優惠性產證,致我國進口商不能持該證申請適用優惠關稅。對此,基於尼國迄今未按臺尼FTA有關規定辦理退出通知,依該協定規定,臺尼FTA仍屬有效之情形下,為保障我國進口商權益,同時確保進口貨物符合臺尼FTA原產地規則,財政部緊急發布優惠性產證替代權宜措施。
財政部關務署同時提醒,廠商進口合於臺尼FTA之尼國原產貨物,倘未能於通關時及時檢附申請適用優惠關稅之上開2項證明文件,應依關稅法第18條,辦理押款放行,並於4個月內檢具相關證明文件申請退還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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