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民眾所持之統一發票如有統一發票給獎辦法規定不適用給獎情形者,即便中獎也無法領取獎金。
該局說明,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範了統一發票即使中獎也不能領獎之情形,其中包括統一發票消費金額為0元、統一發票已被註記作廢,或買受人為政府機關、公營事業、公立學校及營業人等。有關統一發票買受人為營業人之情形,除了常見有記載買方營業人統一編號之統一發票外,倘買受人有營業行為卻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相關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而擅自營業者,該買受人性質仍屬營業人,該中獎統一發票仍應依規定不予給獎。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因使用折價券而取得店家開立之零元發票,乙君因購物退貨卻留有已註記作廢之發票,另丙君為貼補家用,經常性透過網路平台銷售貨物但未辦理稅籍登記,並取得網路銷售平台開立之交易手續費發票。上述3張發票經核對發票字軌號碼,分別對中統一發票號碼獎五獎、六獎及雲端發票專屬獎百元獎,惟因前揭發票屬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之情形,故均不能領獎。
該局呼籲,民眾取得中獎發票如有無法兌領獎情事,可先自行檢視是否有統一發票給獎辦法第11條規定不得給獎事由,如有任何疑問,可撥打兌領獎疑義24小時客服專線(手機請加02)4128282。
(聯絡人:銷售稅組周股長;電話2311-3711分機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