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回首頁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民意信箱 English RSS
:::
字體小 icon 字體中 icon 字體大 icon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將資訊分享到Twitter 將資訊分享到Plurk 彈窗列印設定
受租賃或受委託外籍船舶來臺工作期間,不得申請補給免稅燃(物)料

基隆關表示,外籍船舶受租賃、受委託來臺工作或承包國內工期間,屬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經營國際貿易船舶,其專用燃料及補給物料,不得申請免稅,應按一般進口貨物徵稅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外籍船舶包括工作船、電纜舖設船、救難船、拖船、挖泥船、海洋研究船、海洋探測船、浮船塢等。114年6月停靠基隆港的外籍電纜船,受委託來臺參與海底電纜修復工程期間,業者將自國外供應的船舶零件設備,逕向海關申報T4船用品轉運申請書,意圖按免徵關稅及營業稅補給,且申報出口報單將補給該船燃油,亦擬免徵營業稅及貨物稅經該關發現,並向業者溝通,因不符免稅規定,該國外供應船舶零件設備補給品,改以一般進口貨物徵稅放行出口燃油則改向國內課稅區採購後,均已順利完成補給作業。

基隆關最後強調,外藉船舶來臺工作期間,不得申請補給免稅燃(物)料,為免造成補給作業延宕,影響工程進度,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業者事先向該關洽詢。

聯絡人:倉棧組楊稽核 電話:(02)2420-2951 分機1231

受租賃或受委託外籍船舶來臺工作期間,不得申請補給免稅燃(物)料

發布單位:財政部關務署 發布日期:2025-08-19 更新日期:2025-08-19 點閱次數: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