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隆關表示,外籍船舶受租賃、受委託來臺工作或承包國內工程期間,非屬關稅法第49條第1項第13款規定經營國際貿易船舶,其專用燃料及補給物料,不得申請免稅,應按一般進口貨物徵稅。
基隆關進一步說明,外籍船舶包括工作船、電纜舖設船、救難船、拖船、挖泥船、海洋研究船、海洋探測船、浮船塢等。114年6月停靠基隆港的外籍電纜船,受委託來臺參與海底電纜修復工程期間,業者將自國外供應的船舶零件設備,逕向海關申報T4船用品轉運申請書,意圖按免徵關稅及營業稅補給,且申報出口報單將補給該船燃油,亦擬免徵營業稅及貨物稅,經該關發現,並向業者溝通,因不符免稅規定,該國外供應船舶零件設備補給品,改以一般進口貨物徵稅放行,出口燃油則改向國內課稅區採購後,均已順利完成補給作業。
基隆關最後強調,外藉船舶來臺工作期間,不得申請補給免稅燃(物)料,為免造成補給作業延宕,影響工程進度,如有相關疑問,歡迎業者事先向該關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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